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等,明确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决策部署不力、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对督察指出问题敷衍整改等情形应追责,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退休均须追究。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终身追责与移送纪检监察程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对照八类追责情形自查履职风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等,明确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决策部署不力、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对督察指出问题敷衍整改等情形应追责,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退休均须追究。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终身追责与移送纪检监察程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对照八类追责情形自查履职风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及国有企业领导成员参照执行。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的追责情形,并实行终身追究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考核每年开展1次,采用百分制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省份,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省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开展1次,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和财政资金分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