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要求在省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含综合类、辐射类,不含机动车检验机构)于公告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监管系统备案。外省登记机构在法人登记地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报备,已填报信息无需二次填报。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备案信息将通过省厅公众网专栏向社会公布。
推荐理由:在广东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需在公告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或报备。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要求在省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含综合类、辐射类,不含机动车检验机构)于公告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监管系统备案。外省登记机构在法人登记地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报备,已填报信息无需二次填报。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备案信息将通过省厅公众网专栏向社会公布。
推荐理由:在广东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需在公告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或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