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十五五”规划》,文号为工信部联规〔2026〕208号,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1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推荐理由:八部门联合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五年规划,相关单位可据此对照落实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十五五”规划》,文号为工信部联规〔2026〕208号,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1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推荐理由:八部门联合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五年规划,相关单位可据此对照落实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至13日对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开展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并印发检查报告。
推荐理由:检查报告列出7项须在首次装料前完成的管理要求,涉及核应急、消防和实物保护等整改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加快构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碳排放双控工作体系实施方案(2026—2030年)》发布解读,说明其聚焦构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碳排放双控工作体系,提出五方面内容。
推荐理由:工信部以问答形式解读碳排放双控实施方案,明确零碳工厂、碳足迹数据库等任务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加快构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碳排放双控工作体系实施方案(2026—2030年)》,从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园区、工业产品、地方和项目四个方面部署碳排放双控工作。方案提出到2030年制定实施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400项左右,建设国家级零碳工厂和零碳算力设施500个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以上、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5年下降10%以上。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2030年零碳工厂和零碳算力设施建设数量及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降幅,工业企业可对照部署改造。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技术指南》(HJ 1492-2026),自202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规范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工作,支撑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和管控。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推荐理由:标准自2027年2月1日起实施,涉及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的化学品相关单位可提前对照准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2026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拟入选名单,公示时间为2026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公示依据《关于开展2026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6〕343号),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智能制造处)。
推荐理由: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相关单位可在期内就拟入选名单提出书面异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公示2026年度工业绿色低碳典型案例(“无废园区”“无废企业”方向),征集目的是引导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推行无废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公示期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1月9日,反馈渠道为电话010-68205363、传真010-68205337及邮箱zyzhly@miit.gov.cn。
推荐理由:公示期至2026年11月9日,相关园区和企业可就名单内容向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反馈意见。
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2026年第44号,公布修订后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制订,附件为《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全文。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2017年第66号公告,相关单位需按新办法调整分类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进行修订,形成2026年本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5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提交至电子信息司。
推荐理由:光伏制造企业可在2026年11月15日前就规范条件修订稿反馈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文号为工信厅联节〔2026〕39号,要求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办法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推荐理由: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办法,十个省区市工信、财政、发改部门需据此组织试点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和《2027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文号为环办大气〔2026〕20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流程,于2026年10月31日前组织做好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以及氢氟碳化物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的申请工作。
推荐理由:涉及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申请,相关企业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试点为期4年。
推荐理由:试点为期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考核评价挂钩,相关城市群需按4张清单推进并防范低水平重复建设。
2026年10月15日,中央第一、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动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轮第七批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其中2个例行督察组进驻时间1个月并设立专门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3个专项督察组进驻时间两周左右,不设专门信访渠道。
推荐理由:第三轮第七批督察进驻安排公布,被督察地方和部门需按1个月或两周左右时限配合做好资料提供与整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有奖征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线索,征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举报对象涵盖生态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含维修)、碳排放数据管理、土壤行业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运营、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鉴别等第三方机构,并逐类列出弄虚作假具体情形。
推荐理由:福建面向社会有奖征集第三方环保机构弄虚作假线索,举报截止2026年12月31日,覆盖监测、环评、碳核查等七类机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第三轮第七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被督察对象,要求精准科学依法推进边督边改,严禁“一刀切”。第三轮第七批督察组将于近日陆续进驻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开展例行督察,并对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7省(区、市)开展溶洞天坑山谷污染问题专项督察。
推荐理由:被督察的7省区市及两部门可据此把握边督边改尺度,避免停工停产式应对。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七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组建2个例行督察组分别进驻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进驻时间1个月;同时组建3个专项督察组,对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开展溶洞天坑山谷污染问题专项督察,进驻时间两周左右。进驻期间,2个例行督察组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信访举报。
推荐理由:第三轮第七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启动,湖北、湖南等地涉溶洞天坑污染问题被专项督察。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复函同意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2026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配额调整申请,文号为大气函〔2026〕65号。调整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配额核发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获批企业须按调整后配额组织生产经营,并及时报送2026年度HFCs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情况。
推荐理由:涉及19家企业2026年度HFCs生产配额调整,相关企业需按调整后配额组织生产并报送年度产销数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细则》,将企业绩效分为A/B/C/D级,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企业按厂区对标自评后逐级申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应于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完成审核,A、B级由省生态环境厅复核并公开。申报日前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许可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处罚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级。
推荐理由:广东明确绩效分级申报流程与A、B级6个月审核时限,涉气企业可对照安排自评申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与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发布修订后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新方法学要求造林项目产权清晰,项目减排量属于林木所有权人,业主非所有权人时须提供减排量转让协议,并取得项目寿命期内不皆伐的承诺证明。施行前按原方法学(CCER—14—001—01)注册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推荐理由:造林碳汇方法学修订版明确了减排量权属与不皆伐承诺要求,相关项目业主可据此调整申报材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2)》,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红树林营造、滨海盐沼植被修复、海草床植被修复项目可合并为一个自愿减排项目提交登记申请,并分别核算减排量。施行前按V01方法学注册登记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推荐理由:红树林营造方法学修订版发布,明确施行时间与新旧项目适用衔接,相关项目业主可据此安排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