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三次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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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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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第三次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此次修订依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出。 条例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书面申请下一年度配额,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并核发许可证;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跨年度使用。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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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0日 08:00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公布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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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
- 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精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公布
国务院公布第三次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生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书面申请下一年度配额,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并核发许可证;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跨年度使用。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