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如何“持证上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生态环境部同步废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改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
推荐理由: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可按重点与简化两类对照梳理持证义务,并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处置路径。
机构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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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生态环境部同步废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改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
推荐理由: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可按重点与简化两类对照梳理持证义务,并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处置路径。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至13日对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开展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并印发检查报告。
推荐理由:检查报告列出7项须在首次装料前完成的管理要求,涉及核应急、消防和实物保护等整改事项。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技术指南》(HJ 1492-2026),自202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规范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工作,支撑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和管控。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推荐理由:标准自2027年2月1日起实施,涉及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的化学品相关单位可提前对照准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编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可再生能源合成氨》《矿山运输用车电动化》《抽水蓄能电站》《低值废塑料化学再生》《厨余垃圾集中厌氧处理沼气工程》等5项方法学,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书面反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查阅。
推荐理由:5项CCER方法学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行业企业可在2026年10月23日前反馈意见。
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2026年第44号,公布修订后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制订,附件为《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全文。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2017年第66号公告,相关单位需按新办法调整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和《2027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文号为环办大气〔2026〕20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流程,于2026年10月31日前组织做好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以及氢氟碳化物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的申请工作。
推荐理由:涉及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申请,相关企业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
2026年10月15日,中央第一、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动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轮第七批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其中2个例行督察组进驻时间1个月并设立专门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3个专项督察组进驻时间两周左右,不设专门信访渠道。
推荐理由:第三轮第七批督察进驻安排公布,被督察地方和部门需按1个月或两周左右时限配合做好资料提供与整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第三轮第七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被督察对象,要求精准科学依法推进边督边改,严禁“一刀切”。第三轮第七批督察组将于近日陆续进驻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开展例行督察,并对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7省(区、市)开展溶洞天坑山谷污染问题专项督察。
推荐理由:被督察的7省区市及两部门可据此把握边督边改尺度,避免停工停产式应对。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复函同意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2026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配额调整申请,文号为大气函〔2026〕65号。调整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配额核发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获批企业须按调整后配额组织生产经营,并及时报送2026年度HFCs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情况。
推荐理由:涉及19家企业2026年度HFCs生产配额调整,相关企业需按调整后配额组织生产并报送年度产销数据。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与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发布修订后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新方法学要求造林项目产权清晰,项目减排量属于林木所有权人,业主非所有权人时须提供减排量转让协议,并取得项目寿命期内不皆伐的承诺证明。施行前按原方法学(CCER—14—001—01)注册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推荐理由:造林碳汇方法学修订版明确了减排量权属与不皆伐承诺要求,相关项目业主可据此调整申报材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2)》,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红树林营造、滨海盐沼植被修复、海草床植被修复项目可合并为一个自愿减排项目提交登记申请,并分别核算减排量。施行前按V01方法学注册登记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推荐理由:红树林营造方法学修订版发布,明确施行时间与新旧项目适用衔接,相关项目业主可据此安排登记申请。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2014年2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47号公布,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南水北调沿线总量控制、排污口禁止与环评限批情形,沿线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可对照排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地下水管理条例》,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指标、禁止和限制开采区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等制度,并明确未安装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封井回填等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利用废弃矿坑等贮存危险废物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和多项罚款额度,取用水单位可对照安排合规自查。
国务院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经2026年8月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共监测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条例要求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事业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技术服务机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联网与数据保存5年等义务,并给出2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区间,相关企事业单位可对照自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该条例2013年10月2日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排污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污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责任。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排水户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条件与罚则,相关排水户可对照自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须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足额清缴配额,未按期足额清缴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的按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报送、核查与配额清缴义务及对应罚则,纳入碳市场的企业可据此对照合规要求。
国务院公布第三次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生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书面申请下一年度配额,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并核发许可证;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跨年度使用。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生产使用配额申请截止每年10月31日、进出口审批单最长90日,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可据此安排申报。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编号为GB 48334-202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推荐理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对照该标准实施日期,提前安排噪声排放自查与治理。
生态环境部发布HJ 945.4-2026《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该标准于2026-09-01实施。标准规定了制订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制订需求与分类、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效益和可行性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等要求,为首次发布。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编号为HJ 1483-2026至HJ 1491-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推荐理由: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VOCs、水质、废气重金属和土壤监测的机构可对照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