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 17 天前精选AI 评分70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公布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AI 导读
国务院公布第三次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生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书面申请下一年度配额,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并核发许可证;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跨年度使用。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
条例明确生产使用配额申请截止每年10月31日、进出口审批单最长90日,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可据此安排申报。
来源: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 · me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