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如何“持证上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生态环境部同步废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改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
推荐理由: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可按重点与简化两类对照梳理持证义务,并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处置路径。
内容形态
读懂政策:律所、咨询机构与行业媒体对政策、标准与执法的解读和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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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生态环境部同步废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改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
推荐理由: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可按重点与简化两类对照梳理持证义务,并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处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