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十五五”规划》,文号为工信部联规〔2026〕208号,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1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推荐理由:八部门联合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五年规划,相关单位可据此对照落实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十五五”规划》,文号为工信部联规〔2026〕208号,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1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推荐理由:八部门联合印发产业基础能力提升五年规划,相关单位可据此对照落实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加快构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碳排放双控工作体系实施方案(2026—2030年)》,从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园区、工业产品、地方和项目四个方面部署碳排放双控工作。方案提出到2030年制定实施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400项左右,建设国家级零碳工厂和零碳算力设施500个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以上、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5年下降10%以上。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2030年零碳工厂和零碳算力设施建设数量及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降幅,工业企业可对照部署改造。
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2026年第44号,公布修订后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制订,附件为《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全文。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2017年第66号公告,相关单位需按新办法调整分类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进行修订,形成2026年本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5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提交至电子信息司。
推荐理由:光伏制造企业可在2026年11月15日前就规范条件修订稿反馈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文号为工信厅联节〔2026〕39号,要求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办法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推荐理由: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办法,十个省区市工信、财政、发改部门需据此组织试点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和《2027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文号为环办大气〔2026〕20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流程,于2026年10月31日前组织做好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以及氢氟碳化物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的申请工作。
推荐理由:涉及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申请,相关企业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试点为期4年。
推荐理由:试点为期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考核评价挂钩,相关城市群需按4张清单推进并防范低水平重复建设。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复函同意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2026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配额调整申请,文号为大气函〔2026〕65号。调整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配额核发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获批企业须按调整后配额组织生产经营,并及时报送2026年度HFCs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情况。
推荐理由:涉及19家企业2026年度HFCs生产配额调整,相关企业需按调整后配额组织生产并报送年度产销数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细则》,将企业绩效分为A/B/C/D级,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企业按厂区对标自评后逐级申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应于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完成审核,A、B级由省生态环境厅复核并公开。申报日前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许可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处罚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级。
推荐理由:广东明确绩效分级申报流程与A、B级6个月审核时限,涉气企业可对照安排自评申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与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发布修订后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新方法学要求造林项目产权清晰,项目减排量属于林木所有权人,业主非所有权人时须提供减排量转让协议,并取得项目寿命期内不皆伐的承诺证明。施行前按原方法学(CCER—14—001—01)注册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推荐理由:造林碳汇方法学修订版明确了减排量权属与不皆伐承诺要求,相关项目业主可据此调整申报材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2)》,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红树林营造、滨海盐沼植被修复、海草床植被修复项目可合并为一个自愿减排项目提交登记申请,并分别核算减排量。施行前按V01方法学注册登记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推荐理由:红树林营造方法学修订版发布,明确施行时间与新旧项目适用衔接,相关项目业主可据此安排登记申请。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2014年2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47号公布,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南水北调沿线总量控制、排污口禁止与环评限批情形,沿线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可对照排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地下水管理条例》,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指标、禁止和限制开采区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等制度,并明确未安装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封井回填等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利用废弃矿坑等贮存危险废物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和多项罚款额度,取用水单位可对照安排合规自查。
国务院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经2026年8月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共监测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条例要求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事业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技术服务机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联网与数据保存5年等义务,并给出2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区间,相关企事业单位可对照自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该条例2013年10月2日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排污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污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责任。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排水户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条件与罚则,相关排水户可对照自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须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足额清缴配额,未按期足额清缴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的按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报送、核查与配额清缴义务及对应罚则,纳入碳市场的企业可据此对照合规要求。
国务院公布第三次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生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书面申请下一年度配额,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并核发许可证;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跨年度使用。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生产使用配额申请截止每年10月31日、进出口审批单最长90日,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可据此安排申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提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和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推荐理由:意见提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并优化配额分配,相关企业可对照安排碳资产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26〕26号),提出2027年底前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全域稳定在15微克/立方米以下、主要流域国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保持100%、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95%以上、美丽系列建成比例约50%,2030年底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美丽中国先行区基本建成。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2027年底前PM2.5、水质、美丽系列建成比例等目标,福建相关企业和园区可对照任务清单安排。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等,明确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决策部署不力、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对督察指出问题敷衍整改等情形应追责,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退休均须追究。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终身追责与移送纪检监察程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对照八类追责情形自查履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