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如何“持证上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生态环境部同步废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改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
推荐理由: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可按重点与简化两类对照梳理持证义务,并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处置路径。
领域方向
准入与许可的一切:环评改革、排污许可管理、审批公示与执法衔接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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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生态环境部同步废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改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
推荐理由: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可按重点与简化两类对照梳理持证义务,并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处置路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原沪环规〔2022〕1号同步废止。细则明确排污许可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实施全量许可,延续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提出、基本信息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持证单位应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新增或调整排污口信息化标志牌设置或更新。
推荐理由:上海修订排污许可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时限与全量许可要求,本市排污单位可对照调整申报安排。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2014年2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47号公布,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南水北调沿线总量控制、排污口禁止与环评限批情形,沿线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可对照排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该条例2013年10月2日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排污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污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责任。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排水户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条件与罚则,相关排水户可对照自查。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HJ1479—2026),为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源项调查、退役实施要求和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用于规范相关评价工作。
推荐理由:该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环评的源项调查、实施要求和文件编制要求,相关单位可据此对照准备。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号HJ 1405—2024,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该标准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用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管。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信息标志牌和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对照核查点位设置。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HJ 1465-2026),规定了核设施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总则、规范性技术要求及其格式和内容。
推荐理由: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编制有了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相关编制单位可据此对照。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堆》HJ 5.1-2025,代替HJ/T 5.1-93。该标准规定了研究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是对HJ/T 5.1-93的第一次修订。
推荐理由:研究堆建设项目环评的原则、程序与内容要求由此统一,相关建设单位可据此调整报告编制。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标准号 HJ 1409—2025。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推荐理由:该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海洋环评的建设项目可据此对照评价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HJ 1358—2024),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该标准结合公路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制定,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为首次发布。
推荐理由:公路建设项目环评的原则、程序与技术要求在标准中明确,相关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可据此对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HJ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规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形式、内容、频次和保存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分类、编制流程、内容和报告周期等原则要求。标准附录A至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推荐理由:原文明确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相关企业可据此对照记录频次和报告周期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用于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该标准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办发〔2016〕81号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制定,旨在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荐理由:该标准为排污单位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提供统一技术规范,明确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