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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环境67

    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如何“持证上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生态环境部同步废止《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改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

    推荐理由: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可按重点与简化两类对照梳理持证义务,并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处置路径。

  1. 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60

    国家核安全局印发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至13日对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开展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并印发检查报告。

    推荐理由:检查报告列出7项须在首次装料前完成的管理要求,涉及核应急、消防和实物保护等整改事项。

  2. 生态环境部·公示公告65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技术指南》(HJ 1492-2026)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技术指南》(HJ 1492-2026),自202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规范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工作,支撑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和管控。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推荐理由:标准自2027年2月1日起实施,涉及难测试化学物质水生毒性测试的化学品相关单位可提前对照准备。

  1. 生态环境部72

    生态环境部就可再生能源合成氨等5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编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可再生能源合成氨》《矿山运输用车电动化》《抽水蓄能电站》《低值废塑料化学再生》《厨余垃圾集中厌氧处理沼气工程》等5项方法学,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书面反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查阅。

    推荐理由:5项CCER方法学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行业企业可在2026年10月23日前反馈意见。

  1. 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62

    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2026年第44号,公布修订后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制订,附件为《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全文。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2017年第66号公告,相关单位需按新办法调整分类管理。

  2. 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7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和《2027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文号为环办大气〔2026〕20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流程,于2026年10月31日前组织做好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以及氢氟碳化物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的申请工作。

    推荐理由:涉及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申请,相关企业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

  1. 生态环境部·中央督察77

    第三轮第七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2026年10月15日,中央第一、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动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轮第七批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其中2个例行督察组进驻时间1个月并设立专门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3个专项督察组进驻时间两周左右,不设专门信访渠道。

    推荐理由:第三轮第七批督察进驻安排公布,被督察地方和部门需按1个月或两周左右时限配合做好资料提供与整改。

  1. 生态环境部·中央督察82

    第三轮第七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七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组建2个例行督察组分别进驻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进驻时间1个月;同时组建3个专项督察组,对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开展溶洞天坑山谷污染问题专项督察,进驻时间两周左右。进驻期间,2个例行督察组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信访举报。

    推荐理由:第三轮第七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启动,湖北、湖南等地涉溶洞天坑污染问题被专项督察。

  1. 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70

    国务院修订《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8月8日起施行修订内容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地下水管理条例》,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指标、禁止和限制开采区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等制度,并明确未安装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封井回填等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利用废弃矿坑等贮存危险废物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和多项罚款额度,取用水单位可对照安排合规自查。

  2. 浙江生态环境80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820号公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发布,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七章,规范公共监测与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要求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事业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技术服务机构最高处200万元罚款并可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与数据造假处罚要求,相关企业和机构可对照自查。

  3. 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85

    国务院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须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足额清缴配额,未按期足额清缴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的按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报送、核查与配额清缴义务及对应罚则,纳入碳市场的企业可据此对照合规要求。

  4. 生态环境部·政策文件70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公布

    国务院公布第三次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生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书面申请下一年度配额,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并核发许可证;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跨年度使用。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生产使用配额申请截止每年10月31日、进出口审批单最长90日,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可据此安排申报。

  1.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74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编号为HJ 1483-2026至HJ 1491-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推荐理由: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VOCs、水质、废气重金属和土壤监测的机构可对照调整方法。

  1.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库88

    生态环境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

    生态环境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代替GB 4287—2012、GB 28936—2012、GB 28937—2012和GB 28938—2012。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并优化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细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

    推荐理由:纺织工业排污单位可对照新标准整合后的适用范围与排放限值,安排污水处理与监测调整。

  2.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库78

    GB 47946—2026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发布

    生态环境部发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标准号 GB 47946—2026。该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总锑、总钼等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为首次发布。

    推荐理由:标准明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总锑、总钼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可对照执行。

  3.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库70

    生态环境部发布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7945—2026

    生态环境部发布《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7945—2026,规定赤水河流域重点行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

    推荐理由:赤水河流域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可对照该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要求安排自查。

  4.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库62

    GB 14569.1—2026发布,规定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体性能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2026,代替GB 14569.1—2011。标准规定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体的活度浓度限值、性能要求、样品制备、性能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用于防治放射性污染。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了水泥固化体的活度浓度限值与检验方法,放射性废物处理相关单位可对照修订后的要求执行。

  5.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库60

    生态环境部发布HJ 1468-2026 基于环境DNA的内陆水体外来入侵水生动物调查与分布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468-2026《基于环境DNA的内陆水体外来入侵水生动物调查与分布评估技术指南》,为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了基于探针法实时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qPCR)的环境DNA技术,评估外来入侵水生动物区域分布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我国外来入侵水生动物调查、分布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

    推荐理由:该标准规定了基于环境DNA技术调查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程序与方法,为相关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统一技术要求。

  6.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库68

    生态环境部发布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方法 HJ 1477—2026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 1477—2026《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方法》,为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确定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测试方法,用于控制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轻型汽车实际道路排放的便携式测试方法,相关检测机构与车企可据此准备测试。

  7.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库70

    生态环境部发布HJ 180—2026,规定基于交通量的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

    生态环境部发布《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交通量法)》HJ 180—2026,代替HJ/T 180—2005。该标准规定了基于交通量的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是对2005年首次发布的《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的第一次修订,用于规范汽车排放测算、推进减污降碳。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了基于交通量的测算方法,涉及汽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相关单位可对照方法更新测算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