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编号为GB 48334-202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推荐理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对照该标准实施日期,提前安排噪声排放自查与治理。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编号为GB 48334-202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推荐理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对照该标准实施日期,提前安排噪声排放自查与治理。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编号为HJ 1483-2026至HJ 1491-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推荐理由: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VOCs、水质、废气重金属和土壤监测的机构可对照调整方法。
生态环境部发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标准号 GB 47946—2026。该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总锑、总钼等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为首次发布。
推荐理由:标准明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总锑、总钼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可对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468-2026《基于环境DNA的内陆水体外来入侵水生动物调查与分布评估技术指南》,为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了基于探针法实时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qPCR)的环境DNA技术,评估外来入侵水生动物区域分布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我国外来入侵水生动物调查、分布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
推荐理由:该标准规定了基于环境DNA技术调查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程序与方法,为相关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统一技术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 1477—2026《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方法》,为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确定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测试方法,用于控制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轻型汽车实际道路排放的便携式测试方法,相关检测机构与车企可据此准备测试。
生态环境部发布《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交通量法)》HJ 180—2026,代替HJ/T 180—2005。该标准规定了基于交通量的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是对2005年首次发布的《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的第一次修订,用于规范汽车排放测算、推进减污降碳。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了基于交通量的测算方法,涉及汽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相关单位可对照方法更新测算口径。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HJ 37—2026),代替HJ/T 37—1999。该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方法,自实施之日起HJ/T 37-1999废止。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方法,替代HJ/T 37—1999。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号HJ 1405—2024,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该标准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用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管。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信息标志牌和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对照核查点位设置。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438—2026,规定热学-光学校正法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有机碳和元素碳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该标准为首次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用于规范此类监测系统的性能和质量。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热学-光学校正法PM2.5有机碳和元素碳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监测设备选型与验收可参照。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接口规范HJ 1432—2025,规定了平台接口的设计原则、基本要求、类型与内容、应用模式与使用要求,为接口开发和应用提供规范指导。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标准号与适用对象,平台接口开发方可以据此对照设计原则与接口类型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HJ 1431—202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指南》,用于指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标准规定了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架构、数据库建设、平台功能建设以及建设运行要求,为首次发布。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标准号与规定范围,平台建设方可据此对照总体架构与数据库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 总纲》(HJ 1430—2025),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用于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
推荐理由:原文明确标准规定了分区管控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相关编制单位可据此对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 GB 12523—2025《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代替 GB 12523—2011。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限值及其监测与评价、实施与监督的要求,为第2次修订。
推荐理由:标准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施工场界的排放限值与监测评价要求,施工和监测单位可据此对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公布截至2025年12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登记信息,涵盖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等多地报备的废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标准。清单逐项列明标准编号、批准机关与实施时间,并标注已废止标准及其替代版本,如DB11/ 501―2007被DB11/ 501―2017代替。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分类与代码》HJ 417—2025,代替HJ/T 417—2007,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生态环境信息分类与编码的原则、分类方法和编码方法,并给出分类与代码,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生态环境数据分类分级。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实施之日起HJ/T 417—2007废止。
推荐理由: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替代HJ/T 417—2007,涉及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分类分级的单位可对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印发《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总纲》(HJ 1410.1—2025)等16项生态环境标准,这是我国环境基准领域第一批数据标准。16项标准包括1个总纲和15个不同门类水生生物的基本数据集,可与HJ 837—2022、HJ 1260—2022配套使用。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联合28家科研单位共同完成。
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导则》(HJ 1406-2024)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荧光指纹溯源方法》(HJ 1407-2024)两项标准。HJ 1406-2024规定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基本任务、原则、程序、范围、内容、方法及其技术要求;HJ 1407-2024规定了水质荧光指纹溯源方法的技术流程、技术要求与结果记录的具体要求。
推荐理由:两项标准分别规定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和水质荧光指纹溯源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相关论证与溯源工作。
生态环境部公开截至2024年12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登记信息,涵盖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多地报备的废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法标准。清单逐项列出标准编号、批准机关与实施时间,并标注多项标准已废止及被DB11/ 501―2007、DB44/ 613-2024等新标准代替的情况。
生态环境部发布HJ 1327-2023至HJ 1334-2023共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涵盖PM2.5有机碳和元素碳、水溶性离子、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氨、氯化氢及总烃类便携式测定,以及水质、土壤和沉积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推荐理由:8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涉及PM2.5组分自动监测、废气便携式测定及全氟化合物检测,监测机构可对照适用范围调整方法。
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等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涵盖土壤和沉积物、水质、固定污染源废气、环境空气和废气及生态遥感监测。
推荐理由:9项标准覆盖土壤、水质、废气与臭氧监测,相关监测机构可按新方法调整采样与分析流程。
生态环境部发布HJ 1348—202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卫星地球上行站》,规定该类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该标准为首次发布,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2—2023),提出氮肥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制定。
推荐理由:氮肥企业可对照该指南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防治可行技术,梳理各环节治理路线。
生态环境部公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信息,收录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等多地报备的地方排放标准。清单涵盖废气、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及在用机动车排气等标准编号、批准机关与实施时间,并标注已废止标准及其被替代情况,如 DB 11/044-1999 被 DB 11/044-2014 代替。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HJ 1096—2020,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 A 至附录 J 均为资料性附录,用于指导和规范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
推荐理由:陶瓷制品制造企业可据此统一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源强核算方法与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HJ 1097—2020,规定汽车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标准附录A至附录H均为资料性附录,该标准为首次发布。
推荐理由:标准明确汽车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源强核算方法与要求,环评及排污许可核算可据此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规定了制糖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用于指导和规范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
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规定了淀粉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用于指导和规范淀粉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
推荐理由:淀粉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有了统一方法,环评与排污许可相关核算可对照执行。
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代替GB/T 15190-94,用于指导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配合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推荐理由:该标准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用于指导划分工作并配合GB 3096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代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两项旧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标准明确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施工场界排放管理,替代两项1990年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