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印发三门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2026年10月12日至16日对三门核电厂3号机组开展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并于10月24日将检查报告印送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国家核安全局2026年10月12日至16日对三门核电厂3号机组开展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并于10月24日将检查报告印送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国家核安全局于2026年10月13日至16日对广东台山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开展例行核安全检查,并印发检查报告。检查组形成28份检查记录单,提出4项整改要求,涉及混凝土配合比评定、不符合项控制、钢筋锈蚀处置和保温养护棚荷载计算,营运单位须在FCD前完成整改并按要求提交落实情况。
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年度仪器设备计量服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广东骅睿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48310元。此次采购共收到4家公司投标,2026年10月16日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4家公司进行评审后确定中标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至13日对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开展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并印发检查报告。
推荐理由:检查报告列出7项须在首次装料前完成的管理要求,涉及核应急、消防和实物保护等整改事项。
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就车载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技术维保项目公开邀请报价,要求供应商于2026年10月22日18:00前提交报价及资格审查材料,逾期或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材料邮寄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32号,联系人为丁先生。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6—2030年)》,明确“十五五”时期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方案围绕地表水、海洋、大气、土壤四个领域的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基础数据库和推动基准实际应用3个方面,部署6大类重点任务,并从健全管理制度、推动基础研究、打造专业队伍3个方面提出能力建设措施。
国家核安全局10月16日复函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同意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在落实检查改进要求并经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离开25%额定功率(热)控制点、实施后续提升功率活动。10月11日至14日的核安全检查表明,该机组离开控制点前的调试试验已全部完成且结果满足验收准则,检查组共形成11个检查记录单、提出4项整改要求。
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面向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公开询价实验室试剂、耗材意向供应商,要求于2026年10月26日12:00前将密封盖章的报价及资格审查材料邮寄或送达采购联系人,逾期视为无效响应。报价材料寄送至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仪莘路1399号该站总工办,联系人为刘工。
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就实验室标准物质意向供应商进行报价邀请,诚邀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有意者须在2026年10月26日12:00前将密封盖章的报价及资格审查材料邮寄或送达采购联系人,逾期视为无效响应。
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面向实验室高纯气体、气体标样意向供应商开展报价邀请,要求供应商于2026年10月26日12:00前将密封盖章的报价及资格审查材料邮寄或送达采购联系人,逾期视为无效响应。材料送达地址为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仪莘路1399号该站总工办,联系人为刘工。
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就等离子发射光谱仪等仪器设备维保服务开展询价,服务含维护保养、故障维修(含电极传感器到期更换)、易损配件定期更换及每季度巡检清洁。供应商须于2026年10月23日12时前提交材料,报价仅作为该项目预算控制价参考依据,不作为最终中标依据。
国家核安全局2026年9月15日至18日对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准备情况开展例行核安全检查,并于10月9日印发检查报告。检查组认为现场管理、技术条件准备等具备颁发建造许可证的条件,同时提出七项整改要求,涉及混凝土技术规格书一致性、质量计划执行和经验反馈等。
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就年度仪器设备计量服务项目发起二次报价邀请,面向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公开征集。有意参与的供应商须于2026年10月15日18:00前提交报价及相关资格审查材料,逾期报名或资料不全不予受理。
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就"基于空地一体化观测的福州市大气温室气体时空异质性及驱动机制解析研究项目"公开邀请报价,诚邀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有意供应商须于2026年10月23日18:00前提交报价及资格审查材料,逾期或资料不全不予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2026年10月8日印发《浙江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检查组于2026年9月14日至18日对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该机组开展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
国务院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经2026年8月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共监测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条例要求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事业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技术服务机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联网与数据保存5年等义务,并给出2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区间,相关企事业单位可对照自查。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编号为GB 48334-202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推荐理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对照该标准实施日期,提前安排噪声排放自查与治理。
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就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等8台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公开询价,要求供应商分项报价,报价材料须于2026年10月13日12时前提交。此次报价仅作为该项目预算控制价参考依据,不作为最终中标依据。
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年度仪器设备计量服务项目流标,因参与投标的3家公司中1家投标资料不全,符合条件公司不足3家。该项目于2026年9月23日经专家组评审后确认流标,结果现予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近日组织重点货车、客车、专用车、挂车及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座谈,通报车辆产品安全形势,部署产品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
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公示智能实验室样品信息数据对接服务项目评审结果,睿科集团(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68600元。该项目共3家公司投标,2026年9月23日经专家组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车载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技术维保项目由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83000元。该项目于2026年9月18日9:00在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8号201室评标,福建闽厦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珩鹏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均符合要求,按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就年度仪器设备计量服务项目公开邀请报价,邀请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有意供应商须于2026年9月22日18:00前提交报价及资格审查材料,逾期或资料不全不予受理。
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就智能实验室样品信息数据对接服务项目公开邀请报价,供应商须于2026年9月22日18:00前提交报价及资格审查材料,逾期或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材料邮寄至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32号,联系人为林先生。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编号为HJ 1483-2026至HJ 1491-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推荐理由: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VOCs、水质、废气重金属和土壤监测的机构可对照调整方法。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公开采购车载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技术维保项目,采购编号FJHJJC[YB]2026006,预算8.33万元。投标文件须于2026年9月17日18:00前送至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8号406室,逾期不接受报名。
生态环境部发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标准号 GB 47946—2026。该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总锑、总钼等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为首次发布。
推荐理由:标准明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总锑、总钼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可对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468-2026《基于环境DNA的内陆水体外来入侵水生动物调查与分布评估技术指南》,为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了基于探针法实时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qPCR)的环境DNA技术,评估外来入侵水生动物区域分布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我国外来入侵水生动物调查、分布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
推荐理由:该标准规定了基于环境DNA技术调查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程序与方法,为相关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统一技术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 1477—2026《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方法》,为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确定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测试方法,用于控制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轻型汽车实际道路排放的便携式测试方法,相关检测机构与车企可据此准备测试。
生态环境部发布《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交通量法)》HJ 180—2026,代替HJ/T 180—2005。该标准规定了基于交通量的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是对2005年首次发布的《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的第一次修订,用于规范汽车排放测算、推进减污降碳。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了基于交通量的测算方法,涉及汽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相关单位可对照方法更新测算口径。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HJ 37—2026),代替HJ/T 37—1999。该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方法,自实施之日起HJ/T 37-1999废止。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腈和丙烯腈的测定方法,替代HJ/T 37—1999。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号HJ 1405—2024,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该标准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用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管。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信息标志牌和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对照核查点位设置。
大连复州河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总氮削减整改,2023年、2024年、2025年总氮浓度分别较2020年降低11.9%、22.3%、29.3%,实现阶段性削减目标。当地通过拉网式摸排与氮氧同位素示踪溯源确定农业面源为主要来源,新增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2万吨、粪污年利用能力15万吨,截至2025年底累计查处流域内环境违法案件88件。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438—2026,规定热学-光学校正法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有机碳和元素碳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该标准为首次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用于规范此类监测系统的性能和质量。
推荐理由:标准规定热学-光学校正法PM2.5有机碳和元素碳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监测设备选型与验收可参照。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26〕2号),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排气烟度超过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机械以及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械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级以上市可提出更严标准并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推荐理由:通告明确三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情形,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机械使用单位可对照自查。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接口规范HJ 1432—2025,规定了平台接口的设计原则、基本要求、类型与内容、应用模式与使用要求,为接口开发和应用提供规范指导。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标准号与适用对象,平台接口开发方可以据此对照设计原则与接口类型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HJ 1431—202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指南》,用于指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标准规定了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架构、数据库建设、平台功能建设以及建设运行要求,为首次发布。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标准号与规定范围,平台建设方可据此对照总体架构与数据库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 总纲》(HJ 1430—2025),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用于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
推荐理由:原文明确标准规定了分区管控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相关编制单位可据此对照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要求在省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含综合类、辐射类,不含机动车检验机构)于公告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监管系统备案。外省登记机构在法人登记地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报备,已填报信息无需二次填报。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备案信息将通过省厅公众网专栏向社会公布。
推荐理由:在广东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需在公告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或报备。
生态环境部发布 GB 12523—2025《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代替 GB 12523—2011。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限值及其监测与评价、实施与监督的要求,为第2次修订。
推荐理由:标准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施工场界的排放限值与监测评价要求,施工和监测单位可据此对照执行。